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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原因离婚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前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李主任建议

幸福的婚姻总有相似,不幸的婚姻个个不同,悲催的结局比比皆是,血的教训太多。

不要等到老年再后悔,早离婚的话,我也不至于一辈子都被他拖累了。

不如趁早付诸行动,要么好好经营夫妻感情,争取冰释前嫌、和睦如初;要么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李主任代理相关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为虚构)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原告,原告赵某(女),赵某称,2016年4月相识,201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女方发现男方是同性恋,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在李克林律师代理下,经法院协调下,双方离婚,被告补偿原告合计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被告,孙某,男,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结婚,婚姻期间一直未生育,双方各自认为是对方原因,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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