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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情人偷生一子,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案例:

程某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然因家庭琐事夫妻经常吵闹。2010年程某未离婚的情况下开始追求未婚的董小姐,并很快与董小姐同居并于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小程。2011年12月小程满月后,程某给董小姐签署一份保证书,保证每月给董小姐和小程生活费3000元,起初程某均按时支付,后因董小姐与程某发生矛盾,双方情人关系终止,程某取得妻子原谅,回归家庭后程某立即停止支付给董小姐和小程的生活费。2017年3月,小程诉至法院:要求生父提供必要的抚养费并提供相应的住房。

问:你认为法院最终会支持小程的诉求吗?被告程某对非婚生子小程有无抚养义务呢?

观点:

小程:虽然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但是其系被告的亲生儿子,现在自己生活支出较多,没有固定住处,生父应该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并提供住房。

程某:小孩子系私生子,自己原来已经支付过几年金额较大的生活费,其现在没有义务再支付生活费,也无法提供住房,其现在的家庭和婚生子还要承担抚养照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程诉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程某应每月付给小程抚养费人民币7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小程不服,以原审判决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700元偏低,对其住房问题未予解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非婚生子,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提供原告必要的抚养费。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住房给其居住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小程系程某与董小姐的非婚生子,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程某与董小姐对其均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判决程某每月负担小陈的部分抚养费700元至其18周岁是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小陈的住房及教育问题应由程某与董小姐协商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警示: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另一方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相对方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婚姻忠贞义务还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可能涉及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于人于己都是伤害,对社会而言,非婚生子的教育抚养不到位,特别是心理疏导和教育房屋,也容易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同样的,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难、丧失劳动力时,非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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