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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继母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望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十几处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用。

问:您觉得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是否是无法变更的?法院最终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孩子可以随母亲生活?

观点:

张某:

虽然离婚的时候因为孩子是男孩子,双方协议跟孩子的父亲共同生活,但是王某再婚后,其妻子对孩子有伤害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应该改判抚养权归孩子母亲。

王某认为:

双方离婚的时候已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约定,并且孩子也是一直跟其共同生活的,而且其本人并未对孩子做出伤害行为,其不同意改变抚养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1年起其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学习和生活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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