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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 及琐事

一、感情不和离婚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前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李主任建议

二十几岁的人,无论男女,还不真正了解自己,对于人情世故也未参透,这个时候选择的对象并不一定值得作为终生伴侣。

所以,对于离婚,实在不必要一味的将其视为负面、消极的事情。

离婚并不意味人生的失败,而是迈向更加美好人生的一种积极的解决手段。

 

三、李主任代理相关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为虚构)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原告,原告赵某(女),赵某称,2015年4月经朋友介绍,与钱某认识,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3年,但夫妻间未建立稳固感情,双方鲜有交流,夫妻感情淡漠,现赵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在李克林律师代理下,经法院协调下,双方离婚,被告补偿原告合计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被告,原告孙某称,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结婚,2013年生育儿子孙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儿子抚养权。李克林律师代理女方,被告,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独子抚养权属被告女方,由原告男方支付抚养费,房产、汽车归被告女方,女方支付85万补偿款给原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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