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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夫妻债务纠纷新规,“举证”...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颠覆性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共债共签”原则的明确,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之间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对财产的处置权,且能在债务源头上断绝夫妻任何一方作为不知情的一方“被负不合理债务”现象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了债权人因事后追偿债务,不能出示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虽然有众多好处,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便法官更好地适用该法条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众所周知,即使男女双方结婚后也不能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以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婚后男女双方对于共有财产都有处置权和决定权,并且这一规定也符合现行合同法、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中夫妻地位平等原则,但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这需要明确的界定,以便更好地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和子女抚养教育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据统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共分为八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关于个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参照这八类,并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男女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判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二、如何分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如何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严格把控举证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这类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任意一方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由其举证证明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如果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在借款用途中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饭店,且债务人保证专款专用,否则债权人有权收回该笔借款,或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出借的。例如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都要求夫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反之,债权人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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