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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在夫妻离婚案中,如果对方同意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并不禁止。3、对于两人均未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情形(恋爱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产而产生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要求由二人分担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