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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引发的血案,男子不满前妻谈男友,一怒之下将前妻男友杀害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0次

2020年8月3日上午,李克林律师参加FM91.1《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与主持人郦敏、越鸣一起与大家探讨离婚后仍同居是否有风险。

李克林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一个刑事案例。

故事概要是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矛盾和琐事,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两人仍然生活在一块,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可能会误以为双方还是夫妻。他们形成了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后男方王某外出打工,他前妻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新男友张某,很快情投意合的双方就正式交往并过起来同居生活。打工回来的王某不能接受这情况,他一直觉得双方还能复婚,而且离婚后还有共同居住,而且从心理认定系前妻出轨,转而对前妻新男友张某产生了怨愤和不满,最终有预谋的将前妻新男友砍死。

案件经法院判决,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王某放弃上诉。

问:王某杀害前妻新男友的根源是什么?离婚不离家的方式可取吗?

王某心态:他与前妻虽因感情不和离婚,但是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大的矛盾,办理协议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因此他认为离婚只是暂时的,双方彼此的心还在这个家庭里,复婚是早晚的事。对外大家都知道他们还是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俩”。

而前妻谈对象,对其来说就是一种感情的背叛和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有让王某接受不了产生报复心理的就是他们双方已同居。其认为被害人对其有夺妻之仇。因此,王某对被害人张某动力杀念之心,并在内心魔鬼的驱使下犯下了滔天罪行。

这罪行的根源在双方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方式让对方从心理无法切割双方的新的身份关系,不再是夫妻,女方已经不再是其法定配偶的界限模糊。

法院认为:王某对“婚姻”严重的缺少法律层面上的理解和认识,更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缺少敬畏之心。王某因个人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系预谋作案,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高、社会危害性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律师提醒:“离婚不离家”这个方式对离婚后双方的生活不良影响巨大,存在很多未知的风险。

不管大家离婚后选择“离婚不离家”原因是哪一种,都不可取。

为了应对政策和面子,或社会公众人物,需要应对社会舆论的。人前互相需要身份掩饰;因为经济利益不好分割,产权共有无法折价支付;或者为了孩子,为了应付老人的都不可取。

“离婚不离家”往往又会存在哪些风险呢?

1、(心理未切断身份关系)因为除了法律上夫妻关系断裂,但是生活、社会形式都还是夫妻模样,甚至因为一直共同生活,很多人从心理都没有切断双方夫妻身份的关系,若任何一方先走出夫妻身份的关系,有了新的对方,容易引起对方的不满。引发惨案的也不少。(以上案例则是杀前妻男友的)

2、(心理适用或治愈不佳)夫妻离婚后,是身份和社会关系的一种重大改变,适合这个新的社会身份,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努力。如果双方还在一起,难治愈。

3、家庭关系难调和。离婚后,因婚姻缔结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解除,但是生活仍在一起,心态的调整也非常困难。容易加大加深矛盾。

4、离婚后,在一起,同居或恢复夫妻生活的,法律不认可,是同居状态。容易成为第三者的角色。

5、共同生活的开支,投资,法律关系不明确,容易产生更多的风险。

6、互相没有法定的身份关系,若一方意外,另一方无继承权。

7、即使有同居协议,很多生活琐碎内容也容易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因此,“离婚不离家”这个方式律师是非常不提倡的,双方不可为了一些其他因素而将彼此在离婚后仍捆绑在一起,相互伤害。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更应当学会去尊重对方,各自努力开始新的生活,为各自的未来去展望,去描绘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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