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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恼羞成怒 山东男子刺死女友

2019年7月29日上午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李克林


案例:山东男子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同学,二人在上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量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遂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某某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问:婚恋纠纷能否成为暴力犯罪的遮羞布?王某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害人家属认为:王某某残忍剥夺了赵某某的生命,无论起因是什么都应该得到重判 。况且二人只是男女朋友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王某某却执着于将这段关系进行下去。**恼羞成怒杀害了赵某某,于情于理都让人不能接受,要求严惩,从重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需要高院核准)**院认为:介于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某系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且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单位员工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提醒:婚姻关系、恋爱关系虽不可能一直伴随着浪漫美好,却也绝不该蒙上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阴影。相比于本案中王某某因恋爱不成恼羞成怒遂杀人相比,生活中发生更多的是无声的家庭暴力。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被害者一定要勇于保护自己。201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对家暴问题进行了规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恋爱除了一时的荷尔蒙分泌,我们也更多的需要选择人格完善、不偏执、不过激等温和性格的人相处,对于暴力、固执人格有缺陷的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时间不是**的,有时候需要自己去选择和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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